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羅啟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詠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7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