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李春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5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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