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6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陳文郁
被 告 張瓊云
陳錦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