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589號
原   告  陳進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明俊
被   告 民權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文根
訴訟代理人  吳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所
為判決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三)第9至10行所載「38,5
66元(含工資13,520元、零件25,046元)」,應更正為「38,566
元(含工資25,046元、零件13,5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徐明俊
請求之車輛維修金額38,566元,其中含工資25,046元、零件
13,520元,此有其提出之高都汽車服務明細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6頁),前開判決誤載為含工資13,520元、零件25
,046元,屬顯然錯誤,此經被告提起聲請,揆諸前揭規定,
本院自應予以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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