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武間山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富稜李秀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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