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朱建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晉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5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
係、條文等)及分別就起訴狀附表一、附表二之請求為說明
,另提出附表二之相關單據,及原告起本件訴訟之標的是否
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之請求相同。上開書狀及事
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