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陳曾麗雲
被   告  王瀅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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