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49號再審原告甲○○兼特別代丙○○理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5年3月28日所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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