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中市○○區○○街○○巷○○號1樓」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上訴人聲請後,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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