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肆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
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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