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肆萬柒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
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