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林慧筑
(原名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