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被   告 甲○○即萬象設計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萬象設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仟玖佰叁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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