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8號民事其他文書

法律問題:
  上訴人第二審撤回起訴者,得
上訴人在第二審撤回起者,上訴人得否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
  ⒈上訴人在第二審撤回起訴,得否聲請退還所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
  ⒉被上訴人在第二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否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

研討意見:
甲說: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
分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上訴人
(一審原告)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撤回起訴,既非撤回上訴,依前開條文之規定,
自不得聲請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二分之一。
 乙說: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第二項規定:「前
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其立法理由在於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
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上訴人(一審原告)於上訴後在第二審撤回起
訴,雖非撤回上訴,惟其上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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