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鳳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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