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鳳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