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
陳益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於97年7月11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執行羈押。上訴人即被告丙○○前則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渠3人執行羈押分別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