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業設立沿革虛偽不實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3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等2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523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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