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
陳益軒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11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則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渠2人分別於97年10月11日、同年月17日、同年12月11日、12月17日及98年2月11日、同年2月17日、4月11日、4月17日、6月11日、6月17日、8月11日、8月17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 玆渠 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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