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