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周紹武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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