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176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部分,核係請求上訴人為ㄧ定行為,其請求權為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9,000元;本件判決主文第ㄧ項部分,因非屬第二項、第三項之附帶請求,須另按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3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