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被告丙○○原名溫翔麟
巷29號9被告乙○○
號1樓(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分別於97年6月6日、97年8月6日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二次,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