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
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