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共計壹仟零肆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附表所示之未貼賣
憑證之菸類共計一仟零四十包扣案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經查被告先前未曾有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貪念而為犯行,犯後業知坦
承犯行,深具悔悟,信經本次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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