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田家濠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田家濠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田家濠」之姓名應予更正,並補充記載甲○○於民
國八十六年間,因賭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