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О九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零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