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七九號
  原   告 百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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