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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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О九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零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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