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月珍
  訴訟代理人  顧龍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坐落彰化市○○路○段○○號(乙○○○)一、二、三樓之所
有人,依乙○○○一期管理委員會規約規定,被告應按期繳交管理費,惟被告自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二
百元,屢催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乙○○○一期委員會
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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