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956號
原   告 香港商孩之寶玩具百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星聞共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五
日內針對被告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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