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毛仁全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8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31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6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其後被告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2日借提執行該案,而予停止羈押;迄被告前開執行案件已於97年3月
2日執行完畢,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3款、第8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97年3月3日裁定繼續執行羈押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