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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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丙○○
甲○○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20分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