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錠劑貳粒(驗餘淨重零點伍貳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其持有毒品之危害性程度,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且持有毒品數量,尚非至鉅,復查無其以之供其他犯罪使用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土黃色圖形錠劑2粒,淨重0.528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餘重0.5260公克,檢出有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80773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第2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746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號居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3日,在位於臺北市○○○路○段之「LUXY」舞場內,向不明人士購得第二級毒品MDMA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於98年1月17日7時1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口,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又扣案之土黃色圓形錠劑2粒(驗餘淨重0.5260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MDMA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80773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粒可資佐證,復有自願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各一份附卷可參,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粒(驗餘淨重0.526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檢察官范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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