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金生科學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之一號被告辛○○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丁○○住訴訟代理人戊○○住
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二樓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至第九行關於「兼法定代理人己○○」、「辛○○」、「丁○○」之記載係屬誤植,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辛○○」、「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卅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卅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