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被告南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乙○○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南亞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份向原告?
司訂貨十四次,金額共二十萬三千二百八十七元;七月份訂貨五次?金額共十五萬二千零七十二元;八月份訂貨十六次,金額共五十四?三千零四十五元;九、十兩月份訂貨十五次,金額共三十二萬三千?百一十一元,總計積欠貨款金額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七元,?未清償貨款。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乙○○對上?貨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法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爰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奕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