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戊○○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戊○○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柒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戊○○所犯結夥三人強盜他人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供明在卷,並經被害人乙○○、甲○○、丁○○指述甚詳在卷,且有診斷證明書、存提款明細表、提款照片在卷可稽,是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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