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О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七○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該署通知書乙份、拘票暨拘提報告乙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乙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