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4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呂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07年9月17日推定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呂建財於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
欠缺無補正之可能,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