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原   告  鄭莉蓮
被   告  曾炳坤
       曾叔霞
       鄭亦茹
       鄭淑玲
       鄭仁忠
       鄭淑娟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65,1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視為
聲請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嗣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4月2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2
,97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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