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
發展協進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7冊、第7頁第196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依非訴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請其主管機關經濟部表示意見,該部函覆業已許可其變更,有該部96年1月16日經商字第09602004950號函可稽,是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