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05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