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1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