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證人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員警 郭木全 於偵查中就查獲大陸偷渡女子 陳正梅 之經過證稱綦詳」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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