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惠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8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惠美犯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之未經合法授權不得
提供公眾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零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
附表編號28,PS2遊戲光碟,數量「2台」,應更正為「8片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第80條之2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
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
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
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