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正雄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竹杉
王明即 王聰明 翁清花 翁清順 翁正振 翁道濟 (即 翁正茂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