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25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及簽注總表參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清輝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258號為緩起訴處分後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六合彩簽單2張及簽注總表3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清輝因犯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25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1月23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528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向雲林地檢署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12萬元,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迄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領款收據(收據聯)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簽注單2張(附於警卷第14至15頁)及簽注總表3張(附於警卷第11至13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