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程良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邱采羚台灣企業銀行斗六分行│104年7月31日│50,800元│0000000││││││││││├──┼───┼──────────┼────────┼─────────┼──────┼──┤│002│ 詹靜芳 │台灣企業銀行斗六分行│104年7月31日│47,536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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