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張景周 被告 翁禎祥
好事達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蔡鎮宇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