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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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年度速偵字第209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5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ONY廠牌手機壹支及現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鴻源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SONY廠牌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承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鴻源因犯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0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4年3月11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31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及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迄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314號處分書、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現金2萬元,乃被告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係其經營六合彩之不法所得,且被告表示願意繳回而查扣(見速偵卷第7至8頁),並有雲林地檢署104年度保管字第203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自屬被告所有、因本件賭博犯罪所得之物;至扣案之SONY廠牌手機1支,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認為其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簽賭所用之物等語(見警卷第2頁;速偵卷第8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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