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翁正雄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複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被告 翁正振
翁道濟 (即 翁正茂之 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翁清順 被告 王竹杉
王明 翁清花 翁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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