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5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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